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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湖北人社局 鄂劳社函[2007]261号 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对工伤认定法律适用问题复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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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北人社局
文件编号: 鄂劳社函[2007]261号
文件名: 湖北人社局 鄂劳社函[2007]261号 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对工伤认定法律适用问题复函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9-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北人社局
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对工伤认定法律适用问题复函的通知
鄂劳社函[2007]261号


各市、州、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工伤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7〕34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劳社厅函[2007]345号

  

关于对工伤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辽宁省劳动保障厅:

你厅《关于工伤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辽劳社[2006]150号)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受伤职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且不存在第十六条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受伤职工虽不存在第十六条情形,但也不符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受伤职工虽符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但存在第十六条情形的,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为工伤。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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