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人社局
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
1、缴存基数。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2006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2006年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的职工,工资基数的核算按年内实际领取的工资总额除以月份确定;2007年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次月领取的工资总额确定;2007年新调入的职工,以当月实际领取的工资总额确定。
2、缴存比例。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比例仍执行现有规定,原则上不得超过12%。
3、设定缴存最高限额。按市统计局公布的2006年市直单位月平工资计算,2007年,市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最高不得超过1300元。
二、调整缴存基数
1、执行时间。从2007年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执行年度由现行的公历年度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2、缴存基数的核定。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时间为2007年4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
各单位应于该时间段内认真填写《荆门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及《荆门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登记表》,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将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月缴存额、缴存比例报中心核定(有条件的单位可同时以电子邮件或拷盘的方式报送电子数据)。
缴存基数一经核准,在执行年度内,单位不得随意变更职工个人缴存基数。在此期间,单位正常缴存的,提供付款票据;有人员增、减变化的,提供“变更清册”及付款票据;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报送“补缴说明”及“补缴清册”,经中心审批后,再办理缴存。
三、按月缴存
单位在执行年度内,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按月足额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一并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不得欠缴或少缴。
四、对账结息
自2007年起,我市住房公积金对账结息时间由每年12月31日调整为每年6月30日。单位应于每年7—8月,到中心营业部领取对账清册,核对账目,并向职工张榜公布。如账目不一致的,单位应于当年9月底前将对账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到中心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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