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人社局
关于适当提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271号)、《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的规定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适当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的紧急通知》(鄂民政发[2006]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提高我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适当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困难群众的关怀,是国家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着力提高城市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和理解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充分认识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资金,确保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工作落实到位。
二、提高标准,落实资金。从2006年7月1日开始,市中心城区城市低保标准由现在每人每月156元提高到176元。各县、市和屈家岭管理区提高到158元及以上。
各地城市低保一类对象按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后的标准全额补助,二类和三类对象按人月平提高15元补助。中央和省财政已将2006年7月至12月的提高城市低保标准资金拨付到各县市区。从2007年起,地方财政负担的人月平3元提高标准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列入预算。
三、强化管理、落实制度。各地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动态管理,重点落实限期保障制度、公示通报制度、信访接待查处制度、分类保障制度等,形成“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良性运行工作机制。各地低保工作人员要加强政策道德修养和业务知识的学习,严肃工作纪律,对有意违反政策搞“人情保”、“关系保”的行为要严肃查处,保证低保工作长期健康有序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