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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湖北人社局 养老保障省级统筹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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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北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湖北人社局 养老保障省级统筹的有关规定
发文日期: 2009-04-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北人社局
养老保障省级统筹的有关规定


按照国家的要求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今年实行省级统筹。推行省级统筹,是为基础养老金逐步过渡到全国统筹的基础性工作。现将有关规定简介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确保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目的。按照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要求,逐步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并加强管理,统筹规划;立足当前,兼顾长远。建立既符合湖北实际,又可持续协调发展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基本原则

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并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规范预算、省级调剂”的原则统一管理和使用基金。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责任分担机制。在全省范围内均衡养老保险负担,促进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主要措施

(一)制度统一。在全省范围内实行政策、缴费基数和比例、统筹项目、计发办法、基金预算和使用及调剂办法、奖惩措施、业务规程、数据标准等十一个方面的统一。

(二)预算管理。1、年初由劳动部门编制计划;2、财政部门核准当年基金的收、支、补的数额;3、省政府与各市、州、县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年底结算。

(三)分级负责。1、对统筹前各地基金结存(积累存量)不上解,当地留存;2、统筹后征收的社保费,按一定的比例上解到省,实行省级管理;3、当年未完成征收任务或突破政策所形成的缺口,由当地财政兜底。

(四)余缺调剂。1、当年征收超额的部分不上解,可抵下年度的征收任务;2、当年征收的任务已完成而形成新的缺口,由省统一调剂、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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