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人社局
关于印发襄樊市《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的通知》的通知(2009)
襄劳社规[2009]9号
市区各参保单位(个人)、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襄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襄樊市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五日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的通知
为减轻住院患者个人医疗负担,适当提高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医疗待遇,根据湖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医疗保险制度运行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作如下调整:
一、适当下调中小医院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金起付标准。调整后,一级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起付标准由原来的450元下调为300元,二级医院由450元调整为400元。
二、上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每结算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3万元提高到4万元。
三、降低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费用,大型检查和大型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由20%下调为15%,监护病房标准内的床位费自付比例由30%调整为20%,大型医用材料个人自付比例由30%下调为25%。甲类项目和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不变。
四、参保人员因病在异地医院住院治疗的,其符合规定的医保范围内费用,个人自付比例由28%调整为25%,其中,转诊到省外医院住院治疗的,个人自付比例由35%调整为30%。
五、参保人员临时外出,在异地突发疾病,必须就地抢救住院治疗的,要在住院3日内报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备案(也可由所在单位或社区申报备案)。市医疗保险管理局核实情况后,其住院费用可按规定报销。未按规定报告备案,或备案情况与实际不符,或不属于急救住院的,医保基金不予报销。
六、建立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按每人每月2元的标准筹集意外伤害保险费,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意外伤害的住院医疗费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建立医疗保险二次补偿制度。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其住院医疗个人负担费用累计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医保统筹金补助40%。但住院所需药品、检查、治疗及医用材料以外的自付费用,如超标准床位费、空调费以及超过大额医疗费用救助保险封顶线以上的费用,不纳入二次补助范围。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人员不再重复补偿。
以上调整意见自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