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人社局
关于提高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襄政办发〔2002〕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城市低保工作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我市低保制度自1997年建立实施以来,保障对象人数逐年大幅增加,保障资金逐年大幅上升,低保制度的社会效益已十分显著。目前,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对低保工作十分重视。前不久,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01]87号文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最近,中办和国办又联合发文,要求低保工作 做到"应保尽保"。基于此,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标事宜通知如下:
1、从2002年3月份起将市直城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目前的人平130元/月,提高到150元/月。
2、襄阳区维持原襄阳县体制不变,暂与其他县(市)一样对待,逐步过渡。
3、各县(市)结合本地实际,从2002年3月份起,应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工作,根据国家要求,联系本地实际,具体由各地自行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