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人社局
关于调整我市城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襄樊政办发〔2007〕17号
襄城、樊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湖北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适当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的紧急通知》(鄂民政发〔2006〕64号)的要求,综合考虑物价上涨和各类人员待遇普遍提高的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7年5月1日起,我市城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170元调整至185元。
适当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步提高补助水平,是国家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着力提高城市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怀。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从执政为民的高度,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周密组织。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迅速制定实施方案,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后,各城区、开发区要在重新核实家庭收入的基础上,对原有保障对象保障标准没有达到185元的,按新标准从今年5月1日起实行差额补助;对符合新标准条件的保障对象按规定程序审批,及时纳入,应保尽保。同时,各城区、开发区要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化管理,不断完善促进低保对象就业的办法和措施,形成“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良性工作运行机制,切实巩固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