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人社局
关于印发《襄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种认定复核工作规则》的通知
襄劳社规[2009]6号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区各参保企业:
现将《襄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种认定复核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襄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九年七月十日
襄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种认定复核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批复核工作,防止社保基金的流失,根据襄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完善退休审批制度的通知》(襄劳社[2008]14号),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设有特殊工种的国有、集体企业,每年要向市劳动保障局养老保险科(以下简称养老保险科)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当年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名册,提供该年到达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的花名册。
第三条 养老保险科根据企业报送的材料,经核查后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数据库。复核时依据员工档案原始记录与数据库记载的情况进行比对。
第四条 认定特殊工种应携带本人档案和从事特殊工种期间领取营养津贴的原始证明资料。
第五条 复核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时,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 申请提前退休职工必须在国有、集体企业从事过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健康工作;
(二) 男职工必须年满55周岁、女职工必须年满45周岁(现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必须年满50周岁);
(三) 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四) 停产、半停产企业职工下岗、内退和离岗期间,不作为计算职工从事提前退休工种的时间;
(五) 临时工被转正的,可以将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期间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与转正后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合并计算;
(六) 特殊工种范围的界定,以国家原各行业主管部委下发的有关文件为依据。对工种名称、劳动条件、专业性质与其他行业均相同的工种,如原各行业主管部、委下发文件时,经国家原劳动部同意,已明确规定可以比照其他行业特殊工种执行的,方可比照执行。否则,不得比照执行其他行业的特殊工种;
(七) 享受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干部仅限于工作条件与工人跟班作业的基层干部。
第六条 企业申请复核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时,应报送职工档案,已认定的《从事提前退休特殊工种折算工龄审批表》、从事特殊工种期间的《保健津贴发放表》等原始材料。
第七条 职工档案应当装订完整,材料齐全,不得抽选部分材料报审。对档案材料不齐或没有按照归档要求装订成册的,一律不予审核。
第八条 申办提前退休人员档案材料必须齐全、相互验证。在申报特殊工种认定时,重新补填的各种旁证,一律不予认定。
第九条 档案中从事特殊工种的记载必须规范,身份证出生日期应与档案记载的时间相符。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第十条 职工档案中的工种栏有涂改的,如果涂改前字迹可以辩认的,以涂改前的记载为准。如果无法辩认涂改前的记载的,养老保险科应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查证落实。调查核实无异议后,方可签字盖章认可。
第十一条 本人档案记载不准确、不全面的,养老保险科重点审查企业提供的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期间的保健津贴发放表、在特殊工种所在车间考勤表、工资表等原始资料是否真实、连续,并结合档案中其他资料来判断职工是否从事过特殊工种及起始时间。
第十二条 保健津贴发放表、在从事特殊工种所在车间的工资表、考勤表等原始资料经养老保险科审核认可后,将复印件放入职工档案。复印件上应有原件提供单位加盖公章,并由审核人注明原件装订在哪一年哪一本会计凭证内、原件在会计凭证内的编号等。
第十三条 养老保险科复核时主要审核工种名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名录;对符合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所从事年限是否达到规定的最低年限。
第十四条 养老保险科应建立《企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复核登记表》,对复核通过的从事特殊工种人员逐一进行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应包括职工所在的单位、姓名、性别、工种、出生时间、原认定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复核后认定的从事特殊工种时间、复核人等事项。
第十五条 养老保险科对填制的《企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复核登记表》应采用纸质和电子版两种方式保存,以便备查。
第十六条 对曾经发生过弄虚作假骗取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企业,养老保险科在以后特殊工种审查中进行重点审查。并将对做假相关责任人,按劳动监察条例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养老保险科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劳动保障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标准》,将特殊工种审批项目、审批程序等有关内容以多种形式向企业和社会公开,方便企业办事,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襄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