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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湖北人社局 鄂人社办发[2011]17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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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北人社局
文件编号: 鄂人社办发[2011]17号
文件名: 湖北人社局 鄂人社办发[2011]17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1-01-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北人社局
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鄂人社办发[2011]17号


厅属各单位、省公务员局:
现将《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管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在制定、发布、报备、清理等各环节的管理,推进依法行政。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厅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85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文处理暂行办法》(鄂人社办发〔2010〕6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为有效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依据法定职权或法律、法规授权,厅内相关处室(单位)拟制,以厅名义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文件。
厅机关内部管理制度、工作安排、请示报告、计划指标、表彰奖励、会议通知等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第二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在制定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廉洁性评估。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经政策法规处或经政策法规处报省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由厅党组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在起草阶段,牵头起草的处室(单位)应主动征求政策法规处及相关处室(单位)的意见,充分沟通协商,达成基本一致意见,然后提请会议审议。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送签时,一般先送政策法规处会签,再送办公室审核,之后按程序报厅领导审签。
第七条 自2011年2月1日起,厅规范性文件的发文字号为“鄂人社规〔××××〕××号”。
第八条 除具体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外,规范性文件都应当明确有效期。
应当注明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没有明确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其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后,该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期满仍需继续执行的,经过评估或修订后,按照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相关程序重新公布实施。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内容分别标注公开类别:“此件主动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予公开”。
第十条 正式印制的规范性文件,主办处室(单位)在分发主送、抄报、抄送单位的同时,应分发厅领导、厅内各处室(单位)。
涉密文件按有关要求在限定范围内发放。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付印形成后,主办处室(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文件4份和电子文档交政策法规处。
策法规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省政府法制办报备、向湖北政报社报送。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在厅门户网站相关栏目发布,并采取一定形式进行宣传。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按照定期清理与适时清理相结合、全面清理与专项清理相结合、主动清理与被动清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清理。
2011年2月1日以后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每2年清理一次;之前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有关部署进行清理。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含有部门利益保护内容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及时予以修改或宣布失效、废止。
继续有效、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应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十五条 建立受理、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制度,认真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厅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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