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人社局
湖北省劳动用工备案实施办法
鄂人社办发〔2011〕66号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全面落实就业政策,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加强就业与失业管理,满足劳动者跨地区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需要,根据《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0〕71号)和《关于建立就业信息监测制度的通知》(鄂人社办发〔2011〕2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快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目标
结合全国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管理,完善本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做到统一数据中心、统一软件、统一数据标准、统一经办流程,实现辖区内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就业登记信息、失业登记信息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信息的统一入库和全程电子化管理;实现市(州)、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的四级网络连通,支持辖区内就业失业登记工作的联网经办;按照部里下发的就业信息监测数据标准,在本地建立就业监测基础数据交换库,定期将生产库内的就业监测基础数据转入交换库,并上传到省数据中心,实现全国统一的就业信息监测。
二、建设模式
为实现全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数据的集中统一管理,省厅开发全省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信息系统,并在省数据中心部署,通过业务专网支持各市、州、县管理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对本地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软件进行改造,通过调用省级部署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信息系统发证接口进行发证管理,并做好用证数据的上传。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直接使用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和管理。
三、实施步骤
1、第一阶段(2011年6月):省厅在总结黄石市、宜昌市和襄阳市就业失业登记证信息管理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制定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信息系统业务需求和技术标准。各市(州)完成市(州)、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的四级网络连通工作。天门市、神农架林区等未上线地区完成金保工程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系统的上线工作。
2、第二阶段(2011年7月):省厅组织开发全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信息系统。各市(州)根据全省统一的业务需求和技术标准,组织本地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软件开发商对本地区人力资源市场应用软件进行改造,增加就业失业证管理模块和接口程序。同时,按照部就业信息监测工作要求,改造本地业务系统,开展全国统一的就业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和就业信息接口程序部署实施工作。
3、第三阶段(2011年8月):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信息系统上线试运行,并与各市(州)进行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联网调试,实现全省各市、州、县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和管理。
4、第四阶段(2011年9月):各市、州、县向省数据中心联网上报就业监测数据。
5、第五阶段(2011年10月):各市(州)项目完成后,由省厅统一组织项目验收,验收合格,由省据实支付各地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信息系统开发实施费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协调配合 。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分管领导,抽调业务骨干组成工作专班,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确保各阶段目标任务的完成。各级公共就业部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管理以及就业监测数据的上报工作。各级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负责本地网络连通和本地应用软件开发商的协调组织工作,推动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信息系统按时上线运行。
(二)夯实基础,保证质量。各市(州)要在本级建立统一数据中心,县(市、区)级不建数据中心。要以规范管理、统一软件、统一数据标准、统一经办流程为目标,加强与原开发公司的合作,做好本地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实施工作。要重点做好基础数据的采集录入工作,确保数据质量。要加强对经办网点和街道、社区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及系统应用操作培训,提高应用水平。
(三)保障资金,加大投入 。各市(州)要做好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立项工作,依照《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09〕70号)的有关规定,加大各级就业专项资金对下级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支持力度,计算机及网络硬件和软件购置、开发应用和运行维护、以及市(州)、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和重点行政村联网费用均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计入扶持公共就业服务支出科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