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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湖北人社局 鄂人社办发〔2018〕85号 关于进一步下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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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北人社局
文件编号: 鄂人社办发〔2018〕85号
文件名: 湖北人社局 鄂人社办发〔2018〕85号 关于进一步下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08-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北人社局
关于进一步下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通知
鄂人社办发〔2018〕8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快推进劳动关系领域政务服务“一网覆盖、一次办好”改革,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有关规定,按照省、市、县人社部门“同一事项、同一标准”要求,经研究决定,进一步下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辖权限

(一)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申请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由其住所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局)负责实施行政许可及监督检查。

(二)在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由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局)负责实施行政许可及监督检查。

(三)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局)负责实施行政许可及监督检查。

二、严把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核关

各地要认真贯彻《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对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条件要求,坚持属地管理原则,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把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核关,推动劳务派遣规范发展。

三、切实加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监督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原则,按照管辖权限,明确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加强组织协调,做好下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衔接工作。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局)要加强对下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推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依法有序、公开公正、优质高效开展。

(二)加强宣传教育。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采取办班培训等方式,广泛宣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重要性,全面解读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程序以及监督检查等规定,不断提高全社会遵守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法律规定、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的认识,努力营造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管理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对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实现监管重心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要建立健全劳务派遣单位管理台帐和报备制度,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在办公场所明示合法证照,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时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并进行核验,确保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规范经营,有效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规范有序发展。要坚持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建立随机抽查制度,每年随机抽查比例不低于劳务派遣单位的5%,抽查频次不少于2次。对年检、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劳务派遣单位及时整改,对违法违规问题特别严重或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取消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8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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