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人社局
关于规范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的通知
襄人社发〔2018〕186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襄政发〔2018〕9号),根据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要求,现将一次性创业补贴、就业一次性交通补贴等资金发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毕业学年起5年内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地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下同)、返乡农民工、复员退役军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经营1年以上、小微企业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00元创业补贴。已享受过创业补贴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
申请创业补贴资金须持《襄阳市创业补贴资金申请表》原件(附件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等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凭证。
除提供上述资料外,高校毕业生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困难人员持与《就业创业证》或《贫困户手册》中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原件及复印件;返乡农民工持劳动合同(或原工作单位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工资表复印件、或工资银行流水凭据、或社会保险凭据);退役军人持《退役证》原件及复印件;小微企业持与带动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符合申请条件的创业人员和企业,向创业所在地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初审,报所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个人和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就业一次性交通补贴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转移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给予每人100元的就业一次性交通补贴。
申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转移就业一次性交通补贴资金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贫困户手册》原件及复印件、实名制车票原件、申请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凭证,到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部门申报登记后,拨付到申请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三、其他
本通知所涉及的人员,在个人和企业申请补贴资金前,均到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就业登记。本通知所涉及资金按原渠道解决,并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 附件1.《襄阳市一次性创业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docx
2.《襄阳市一次性创业补贴资金汇总表》(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