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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湖北人社局 鄂人社发〔20l8〕41号 关于我省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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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北人社局
文件编号: 鄂人社发〔20l8〕41号
文件名: 湖北人社局 鄂人社发〔20l8〕41号 关于我省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09-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北人社局
关于我省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鄂人社发〔20l8〕41号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人社部发〔2018〕25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省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期限为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

二、失业保险费率按1%执行,其中,单位费率为0.7%,个人费率为0.3%。

三、2017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7(含)个月以内的统筹地区,暂不下调工伤保险费率。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实行统收统支模式的市级统筹地区,以市州为单位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实行调剂金模式的市级统筹地区,以所辖县(市、区)为单位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武汉铁路局、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中国航天三江集团公司、华中电网有限公司、国电湖北电力有限公司、华电湖北发电有限公司、东风汽率公司、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中南电力设计院等9家企业,参照执行。

四、各地要适当下调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和住建领域工程建设项日工伤保险费率,但用人单位近两年发生较大及以上工伤事故的,该单位工伤保险费率不下调。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2018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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