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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办理停业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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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办理停业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02-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办理停业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办理停业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20.2.22
  尊敬的纳税人:
  目前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已经进入关键时期,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家税务总局坚决打赢防疫阻击战的工作部署,帮助受困纳税人平稳渡过难关,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明确规定: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双定户”)短期无法复工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新疆税务APP等形式申请办理停业手续,在疫情一级响应解除后补办相关手续。
  由于部分个体双定户因疫情防控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停业登记,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决定,对全区范围内所有个体双定户,由税务机关在系统内统一配置2020年2月全月停业。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业登记具体分类
  (一)尚未申请停业的个体双定户
  由税务机关在系统内统一设置2月1日至2月29日期间为停业状态。
  (二)已申请停业的个体双定户
  若申请停业开始日期在2月2日至2月29日期间,则由税务机关在系统内将停业开始日期统一调整为2月1日;若申请停业截止日期在2月1日至2月28日期间,停业截止日期统一调整为2月29日;停业开始日期或截止日期超出2月1日至2月29日范围的,以纳税人实际申请日期为准;若纳税人确实需要提前复业的,按规定流程办理复业即可。
  二、特别提醒
  (一)此项措施仅限于2020年2月1日至2月29日期间实施。
  (二)此项措施由税务机关统一执行,无需纳税人提出申请。
  (三)对于疫情防控期间发生业务且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双定户,应在当地全面恢复正常生产后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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