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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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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师市财政局、阿拉尔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师市人社发电〔2020〕9号 |
文件名: |
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师市财政局、阿拉尔税务局 师市人社发电〔2020〕9号 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师市财政局、阿拉尔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兵团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20-03-07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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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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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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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师市财政局、阿拉尔税务局
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师市财政局、阿拉尔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印发 的通知》的通知
师市人社发电〔2020〕9号
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师市财政局、阿拉尔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兵团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师市人社发电〔2020〕9号
全文有效
2020.3.7
现将《关于印发<兵团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减免政策适用对象
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中小微企业。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可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二、减免流程
师市社保局牵头,联系师市统计局对辖区内参保单位进行规模划分;
师市社保局依据参保单位划型类型,严格执行减免政策,按核定的应缴费额进行征收。
三、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通过传真等形式向师市社保局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具体办法按《兵团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办法》执行。
联系人及电话:韩 振 4675168 15199212085
刘津耀 4620946 18399228577
附件:《关于印发<兵团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办法>的通知》(兵人社发电〔2020〕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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