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医疗保障局、巴州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巴州税务局
巴州医疗保障局、巴州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巴州税务局关于落实《自治区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巴医保发〔2020〕3号
巴州医疗保障局、巴州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巴州税务局关于落实《自治区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巴医保发〔2020〕3号
全文有效
2020.3.10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各参保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和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印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机6286号)的文件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经州人民政府批准,现就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减征范围及时限。参加自治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及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实行减征。其中基本医保单位缴费部分、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实行减半征收,大额医疗保险费用按原标准缴费。减征期限自2020年2月至6月,7月起恢复正常。已全额缴纳减征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由各县市医保局、税务局对减征部分的费用进行退费处理。
二、缓缴期限及待遇保障。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可继续执行缓缴政策,缓缴期间不影响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利息。需缓缴的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同级医保局审批同意后实施缓缴,并享受缓缴政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缓缴时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三、各县市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实施减征和缓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四、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弥补,医保、财政部门要做好2020年基金预算调整。
五、各县市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业务经办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预算调整和基金拨付工作,税务部门要做好已划转单位的征缴工作。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各项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