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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税务局关于博州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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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6 14:38: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税务局关于博州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03-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税务局关于博州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税务局关于博州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20.3.21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现将《关于印发<博州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博州医保发〔2020〕4号)相关政策内容公布如下。
  一、减征标准:自2020年2月起,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从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共5个月。减征期间单位在职职工执行4.75%的缴费比例,退休职工执行4.5%的缴费比例,灵活就业人员统筹缴费执行4.5%的缴费比例。2月份已按原政策缴费的单位,对多缴部分予以退费。
  二、减征范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机关事业、各类企业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统筹缴费部分。
  三、从2020年2月起,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延长缴纳时限,通过书面提交申请方式确定缓缴及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办理补缴,缓缴期间免收利息和滞纳金,缓缴期间不影响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四、减征缓缴期间参保单位要按月做好人员增减变化申报,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义务,按时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确保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待遇。
  五、医保、税务部门按规定统一调整信息系统,确保实施减征和缓缴不影响参保人员当期待遇和个人权益,不影响参保单位正常申报和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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