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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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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宁地税(所)发[2000]201号 |
文件名: |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地税(所)发[2000]20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0-07-31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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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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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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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宁地税(所)发[2000]201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有关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对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涉及的有关所得税可选择处理事项,按规定须报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凡涉及的企业在同一市县的,由当地市县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凡涉及的企业不在同一市县的,须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核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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