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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地税(所)发[2000]22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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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6 14:33: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宁地税(所)发[2000]222号
文件名: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地税(所)发[2000]22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8-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宁地税(所)发[2000]22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宁地税(所)发[2000]222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有关县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转发给你们。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在3万元内(含3万元)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非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比照此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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