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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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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宁地税(税二)发[2000]283号 |
文件名: |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地税(税二)发[2000]28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0-09-26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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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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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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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宁地税(税二)发[2000]283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有关县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转发给你们。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的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在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请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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