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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政发(2009)1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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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宁政发(2009)10号
文件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政发(2009)1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文日期: 2009-01-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宁政发(2009)1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宁政发(2009)10号
  全文有效
  2009.01.17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正确引导房地产投资和消费,促进全区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作用,推进我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政策措施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扶持力度,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
  (一)加大廉租住房资金投入。积极争取国家对我区廉租住房在政策、资金方面的支持,确保按期完成7.2万户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工作。自治区财政要建立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补助机制,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各市县每年在财政预算中按一定比例安排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并把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和住房公积金全部增值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二)落实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政策规定。加大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凡列人年度建设计划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一律实行划拨用地,优先保证土地供应。严格执行国家对保障性住房各项税费优惠政策,金融单位要优先提供贷款支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
  二、完善政策规定,支持房地产开发建设
  (三)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引导有实力、讲诚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做大做强,形成大型企业集团。有关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并在资质审批、债务处理、人员分流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
  (四)支持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土地供应,合理控制单宗土地供应规模、供应进度和供应价格。对新出让的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在受让人交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后,国土资源部门先予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其余出让价款允许受让人在12个月内付清。逾期不交清土地出让价款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书。
  (五)加强土地供应管理。建立部门联动机制,严格土地招、拍、挂资格审查,严禁无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以房地产开发名义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
  (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AA级优势骨干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支持,增加对其贷款授信。加强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特别是在建项目的信贷支持。各金融机构在确保资金安全前提下,应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信贷的有效投放力度。
  (七)规范各项收费。对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各种收费进行清理,凡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的一律停止收取。属于政策规定收费的,有关部门能缓交的予以缓交,支持房地产企业发展。
  (八)调整税收预征方式。对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征,按年清算。
  三、降低交易税费,促进住房合理消费
  (九)降低住房交易有关税费。从2008年11月1日起,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十)搞活二手房市场。个人购买超过2年(含2年)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四、加大信贷支持。提高居民消费能力
  (十一)落实支持个人住房贷款优惠利率政策。从2008年10月27日起,各商业银行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白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提供的住房贷款,利率下限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十二)鼓励居民改善住房条件。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申请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的居民,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对购买第二套住房且提供第一套住房已销售证明的,视为改善性住房消费,享受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的优惠政策。对一户家庭中以年满18周岁子女名义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可比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十三)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和9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比例限额为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的75%;购买二手自住住房为不超过购买住房总价的60%。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各档次利率下调0.18个百分点。贷款人最高年龄为男65岁、女60岁。
  五、提高普通住房标准,鼓励居民购房
  (十四)提高普通房标准。各市、县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可适当上调普通商品住房标准。
  (十五)鼓励农民工购房。对在城市连续务工5年以上、同用工单位签订了长期用工合同、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农民工,可比照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执行,经房管、公安等部门审核,可申请办理1户(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城镇户口。
  六、加强调控引导,优化市场发展环境
  (十六)加大调控引导力度。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厅(部门)际联席会议制度和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制度,定期分析房地产市场形势,发布各类房地产市场信息,及时研究提出调控措施。完善房地产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环境。
  (十七)优化房地产开发企业结构。鼓励和扶持优势骨干房地产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实施优化组合,积极引导中小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型参与农业产业化开发和现代服务业发展。深入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加强市场监管,加大对市场行为不规范企业的清理力度,优化企业结构,提高产业集中度。
  (十八)切实稳定住房价格。市、县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稳定住房价格,防止房价的过快上涨和过度下降,保持市场稳定。
  (十九)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各新闻单位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客观公正地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引导居民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提升市场信心,稳定市场预期,积极引导和释放住房需要,进一步激活市场。对各种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二十)完善配套政策。本《意见》印发后,国家政策有调整变化的,按国家政策执行。自治区及有关部门规定与《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地级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制定完善相关政策,加强市场调控引导,促进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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