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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地税函[2016]2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办小微企业房产税优惠政策起止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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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宁地税函[2016]23号
文件名: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地税函[2016]2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办小微企业房产税优惠政策起止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01-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办小微企业房产税优惠政策起止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地税函[2016]2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办小微企业房产税优惠政策起止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地税函[2016]23号
  全文有效
  2016年1月26日
  近接基层单位关于新办小微企业房产税优惠政策起止时间有关问题的请示。现明确如下。
  自治区地税局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自治区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宁地税发[2013]52号)规定“对新办小微企业,房产税实行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在执行过程中,若企业出现自用房产投入使用时间晚于开业时间的,企业可以从自用房产的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年度起,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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