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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青国税函[2008]522号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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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青国税函[2008]522号
文件名: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青国税函[2008]522号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10-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8]522号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8]522号
  全文有效
  2008.10.23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迅速组织干部学习,全面理解和准确掌握利息税暂免征收的政策规定,高度重视对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暂免征收的落实工作,确保政策调整工作按规定时限落实到位。
  二、各地国税机关应充分利用当地的广播、电视、报刊及电子显示屏、黑板报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政策精神,使广大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正确理解政策的具体内涵,让纳税人知晓免税带来的实惠和好处,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主动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联系,要协助、敦促银行等金融机构做好免征利息税后相关软件的修改、调试、应用工作。
  四、对在利息税政策调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能够就地解决的,应及时就地解决;需要各部门协商解决的,应及时协商解决;对各地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国税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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