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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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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青国税发[2015]233号 |
文件名: |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青国税发[2015]233号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试行)》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15-12-29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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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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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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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试行)》的通知
青国税发[2015]233号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试行)》的通知
青国税发[2015]233号
全文有效
2015年12月29日
各市、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西宁东川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分局,青海湖景区、南川工业园区、生物园区、甘河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分局,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82号)要求,为了规范全省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为,提高税务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前期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和青海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青海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试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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