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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的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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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的重要提示
发文日期: 2016-03-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的重要提示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的重要提示
  全文有效
  2016-03-03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为方便您进一步了解车船税政策,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我们将近期纳税人关心的一些车船税政策重点进行了梳理汇总,请您了解掌握。
  一、依据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该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二、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我省车船税纳税期限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需要在这一纳税期限内缴纳本年度车船税
  三、您应当缴纳的车船税税额按照《青海省车船税车辆税目税额表》(附后)执行。
  四、为方便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纳税人可以在购买机动车交强险的同时由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也可以在购买交强险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五、如果您在购买机动车交强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请在投保后认真核对保单上载明的机动车车牌、车架号是否准确,以免因车架号人工输入错误导致影响您的纳税记录。
  六、温馨提示:如果有人提出帮您不缴或少缴车船税,请不要轻信,以免上当受骗。如果您有跨年提前续保、脱保等情形,请及时核对车船税,避免出现漏缴。如果您有购买二手车的计划,请在交易时提前查询核实车辆的车船税纳税记录。
  若您还想了解更多的车船税政策,请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以及《青海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等政策,或咨询您的保险公司、登录青海省地方税务局网站、关注青海地税官方微信号(qhdsgov)、拨打12366热线等方式了解。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青海省车船税税目税额
税目

子税目

计税单位

年基准税额
(元)

备注

乘用车

1.0升(含)以下的

每辆

60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1.0升至1.6升(含)的

300

1.6升至2.0升(含)的

360

2.0升至2.5升(含)的

660

2.5升至3.0升(含)的

1500

3.0升至4.0升(含)的

2700

4.0升以上的

4200

商用车

10人-19人(含)客车

每辆

540

核定载客人数10人(含)以上,包括电车

20人及以上

600

货车

整备质量
每吨

60

包括半挂牵引车

挂车


整备质量
每吨

30


其他车辆

专用作业车

整备质量
每吨

60

不包括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

整备质量
每吨

60

三轮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每吨

60


摩托车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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