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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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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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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 |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的重要提示 |
发文日期: |
2016-03-03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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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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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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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的重要提示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的重要提示
全文有效
2016-03-03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为方便您进一步了解车船税政策,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我们将近期纳税人关心的一些车船税政策重点进行了梳理汇总,请您了解掌握。
一、依据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该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二、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我省车船税纳税期限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需要在这一纳税期限内缴纳本年度车船税。
三、您应当缴纳的车船税税额按照《青海省车船税车辆税目税额表》(附后)执行。
四、为方便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纳税人可以在购买机动车交强险的同时由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也可以在购买交强险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五、如果您在购买机动车交强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请在投保后认真核对保单上载明的机动车车牌、车架号是否准确,以免因车架号人工输入错误导致影响您的纳税记录。
六、温馨提示:如果有人提出帮您不缴或少缴车船税,请不要轻信,以免上当受骗。如果您有跨年提前续保、脱保等情形,请及时核对车船税,避免出现漏缴。如果您有购买二手车的计划,请在交易时提前查询核实车辆的车船税纳税记录。
若您还想了解更多的车船税政策,请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以及《青海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等政策,或咨询您的保险公司、登录青海省地方税务局网站、关注青海地税官方微信号(qhdsgov)、拨打12366热线等方式了解。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青海省车船税税目税额
税目
| 子税目
| 计税单位
| 年基准税额
(元)
| 备注
| 乘用车
| 1.0升(含)以下的
| 每辆
| 60
|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 1.0升至1.6升(含)的
| 300
| 1.6升至2.0升(含)的
| 360
| 2.0升至2.5升(含)的
| 660
| 2.5升至3.0升(含)的
| 1500
| 3.0升至4.0升(含)的
| 2700
| 4.0升以上的
| 4200
| 商用车
| 10人-19人(含)客车
| 每辆
| 540
| 核定载客人数10人(含)以上,包括电车
| 20人及以上
| 600
| 货车
| 整备质量
每吨
| 60
| 包括半挂牵引车
| 挂车
|
| 整备质量
每吨
| 30
|
| 其他车辆
| 专用作业车
| 整备质量
每吨
| 60
| 不包括拖拉机
| 轮式专用机械车
| 整备质量
每吨
| 60
| 三轮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 每吨
| 60
|
| 摩托车
|
|
|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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