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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资源税全面改革准备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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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资源税全面改革准备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06-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资源税全面改革准备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资源税全面改革准备工作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6年6月14日
  各市、自治州地方税务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资源税全面改革自2016年7月1日实施。为抓紧做好改革实施准备工作,确保改革全面落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资源税全面改革准备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6]110号)《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工作方案》(青财税字[2016]769号)的要求,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测算税率和确定折算率、换算比
  6月底前,按照《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关于做好资源税适用税率拟定等工作的通知》(财税政便[2016]48号)的要求,配合省财政厅完成待批税目税率测算上报和核准备案工作,完成授权省级确定的税目税率、计征方式的报备工作。
  (一)2016年6月15日前,配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做好税率预审工作,并将我省确定的未列举名称资源品目征税名称的税目及计征方式上报总局财产行为税司。
  1.各市、州地税局应积极与当地财政部门沟通,联合提出未列举名称资源品目的适用税率建议,并上报省局,同时附送税率和换算比测算数据(电子版)。
  2.省局将审核汇总后的测算数据报省财政厅,并提出未列举名称资源品目的适用税率建议。
  (二)2016年6月30日前,将原矿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比、折算率及授权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税目税率报总局备案。
  1.各市、州地税局向省局上报本地财税部门拟定的原矿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比、折算率,同时附送换算比测算数据(电子版)。
  2.省局商省财政厅拟定我省有关资源品目原矿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比、折算率。
  3.6月10日前,各地就拟定的换算比、折算率书面征求企业意见。
  各地要严格按照税费平移、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摸清底数,科学测算,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提出具体适用税率建议。换算比、折算率应本着简便易行、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
  二、制定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一)6月15日前,全省各级地税部门应在广泛听取企业和政府相关部门意见、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完成对低品位矿、尾矿、废石、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的具体减免税政策的调研,与财政部门一起研究提出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和本地实际的具体优惠政策、操作办法的意见建议。
  (二)6月30日前,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拟定对利用低品位矿、尾矿、废石、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的具体减免税政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上报总局备案。
  三、完成系统内业务培训
  6月底前,完成全省税务干部业务培训,确保每一位主管资源税的地税干部都能正确理解资源税全面改革的各项政策,准确掌握操作要点。省局已于5月27日组织了全省资源税改革视频培训,在此基础上,6月15日前,各市、州及县级地方税务局要完成对本级地税干部的业务培训,同时向省局上报培训情况。
  四、加强纳税辅导
  集中开展各种形式的纳税辅导。6月底前纳税辅导要覆盖到全部重点纳税人,并向省局报送纳税辅导情况。一是做好纳税申报辅导。修订后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公布后,各地要立即组织纳税人做好申报辅导工作,指导纳税人正确试填、准确核算、规范申报。对重点纳税人要“一对一”进行辅导。二是做好政策宣讲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向纳税人宣传、解读资源税改革政策,开展培训,提供咨询,确保纳税人准确了解资源税改革政策。
  五、征管软件调试到位
  省局于6月15日前向总局财产行为税司上报相关业务需求,6月25日前配合总局完成软件调整需求的编写工作,由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向金税三期项目组统一提出征管软件调整需求。6月25日至7月20日,配合总局金税三期项目组,将征管系统调整到位。7月29日前,配合总局对系统进行模拟测试。各州、市地税局应密切关注系统模拟测试情况,配合省局完成测试工作。
  六、确保纳税申报顺利进行
  8月份为资源税改革后首个纳税申报期,全省各级地税部门要全力保障资源税业务系统正常使用、平稳运行,加强对网上申报的指导,采取多种形式为纳税人申报纳税提供便利,确保首月申报顺利进行。
  七、加强改革效应分析和评估工作
  首月征期结束后,各地要抓紧时间开展改革政策效应分析评估工作,按时向省局税政处报送数据和分析报告。重点分析改革前后本地区主要税目的税费负担变化、清理收费、组织征收税款变化情况等。具体时间要求如下:
  (一)8月20日前,有关地区要按照要求报送辖区内重点纳税人首月征期税费负担变化情况、清理收费情况、收入变化情况;8月25日前,省局将有关情况汇总后上报总局。
  (二)9月7日前,报送首月征期本地区主要税目的税费负担变化情况、清理收费情况、收入变化情况;9月10日前,省局将有关情况汇总后上报总局。
  (三)每月申报期结束后6日内,报送该月和资源税改革以来本地区主要税目的税费负担变化情况、清理收费情况、收入变化情况;每月申报期结束后10日内,省局将有关情况汇总后上报总局。
  具体工作将根据总局要求另行发文通知。
  八、建立资源税改革工作周报制度
  自6月15日起,每周四前各地要将本周本地区资源税改革工作情况报送省局税政处。报送内容包括:主要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相关建议,篇幅一般不超过500字。报送路径为:FTP:各地上传/税政处/资源税/2016年/资源税改革周报。
  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精心组织,有序推进,按时完成各项改革实施准备工作,确保资源税全面改革政策顺利落实,平稳运行。省局拟于适当时候对改革准备落实情况开展督查。
  联系人:税政处 张 纲 联系电话:0971-6165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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