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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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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12-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全文有效
  2018.12.28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19年1月10起, 青海省范围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应于每月25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社会保险费后,由税务部门征收。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机关缴纳。
   二、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银行、社区、村组、学校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提升缴费人缴费体验,逐步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 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 跨年度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自2019年4月1日起交税务部门征收。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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