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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第二批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商备案情况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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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9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第二批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商备案情况的通告
发文日期: 2019-05-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第二批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商备案情况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第二批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商备案情况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9号
  全文有效
  2019.5.22
  为了切实加强对增值税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的监督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方便纳税人自愿选择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现将在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已备案,可在全省范围内提供电子发票相关服务的第三方平台名称等信息通告如下:1.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用友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2.上海云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票易通供应链协同平台 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使用已通告的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平台或自建平台。对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服务项目,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自愿选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诱导纳税人选择第三方服务平台。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平台服务商应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基础服务。纳税人在电子发票使用过程中,对第三方服务平台违规收取基础服务费用,或违反自愿原则强制纳税人购买增值服务、搭售任何设备、软件等情况的,可拨打12366第三方涉税服务收费投诉专席举报。对未按规定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平台服务商,不得为纳税人提供与电子发票相关的任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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