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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国税税政发[1994]35号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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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6 13:28: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甘国税税政发[1994]35号
文件名: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国税税政发[1994]35号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12-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甘国税税政发[1994]35号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甘国税税政发[1994]35号
  全文有效
  各(州、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干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021号]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22号《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率的通知》下发后,有关部门询问有色金属焙烧矿是否属于‘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经研究现明确如下:将有色金属原矿或选矿后的矿砂、矿粉经锻烧或焙烧后的有色金属焙烧矿,也属于‘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
  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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