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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地税三[1995]54号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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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甘地税三[1995]54号
文件名: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地税三[1995]54号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4-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地税三[1995]54号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地税三[1995]54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1: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严格代扣代缴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支付个人应税所得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职工,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拔支付、转帐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三条 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为其代办个人所得税事宜。
  第四条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税项B为:(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五条 凡有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县(区)一级主管税务机关都应登记、颁发给省地方税务局统一监制的《代扣代收税款证书》和《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并签订《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责任书》。对未取得证书的扣缴义务人,同样负有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扣缴义务人应主动与当地税务机关联系,申请发给《代扣代收税款证书》。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必须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办理代扣代缴事宜,并为其提供便利,支持其做好扣缴工作。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扣缴义务人和办税人员的业务辅导和培训,帮助解决代扣代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故意刁难办税人员或阻挠其工作的,税务机关应配合有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条 对有偷、抗税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任何人都有权检举,税务机关应为其保密,并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应设立和保管好代扣代缴税款帐簿,如实准确地扣缴税款,按时向主管税务机关认真填写和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时,纳税人必须合作,缴纳税款,不得抵制。纳税人不予合作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条 凡取得《代扣代缴税款证书》和签订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责任书》的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发给全国统一印制的一式三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第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作为完税依据。第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代扣或少扣、漏扣税款的,其应代扣或少扣、漏扣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纳税款按下列公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支付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必须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村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应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十五条 税务人员必须依法进行监督和检查,不得滥用职权,故意刁难扣缴义务人。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手续费的一部分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好的办税人员。
  第十七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或保管代扣代缴税款帐簿、代扣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一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扣缴义务人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数额占应缴税额10%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 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五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2:扣缴义务人和主管税务机关的责任
  1、扣缴义务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和忖D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并做好有关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
  3、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必须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4、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据完税凭证,即《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5、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扣缴义务人所扣的税款,付给扣缴义务人2%的手续费。
  6、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税款帐薄和有关资料。
  7、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解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
  8、本责任书未明确的有关事宜,按《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的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附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应按下列表中所列的应税项目、税率、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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