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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地税三[1996年]22号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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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甘地税三[1996年]22号
文件名: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地税三[1996年]22号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5-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地税三[1996年]22号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地税三[1996年]22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近年来,我省地税系统以建立税源大户的代扣代缴制度为突破口,狠抓了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由于种种原因,对部分税源小,征收有难度的三资企业和行政、事业等支付单位尚未建立代扣代缴制度。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制度,针对我省代扣代缴中存在的问题,省局决定结合全省普及税法教育(详见省地税局、省司法厅、省法教办、省法制局《关于举办全省税收法律、法规培训班的通知》甘地税[1996]17号和甘地税办[1996]19号),对全省的支付单位全面进行建立代扣代缴制度培训。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全面实行代扣代缴的作用和意义。结合普及税法教育在全省全面实行代扣代缴制度是我省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的一项重要举措,尤其是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三资企业建立代扣代缴制度,对于扩大社会影响,提高人们的纳税意识,调节社会分配不公,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等方面都有着主要作用。
  二、建立代扣代缴的范围。全省所有发生向个人支付收入的行政、事业社会团体、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单位(不包括已经建立的单位均应建立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
  三、代收代扣证书的发放和责任书的签订,凡是属于建立代扣代缴范围的支付单位都应由地税机关发放代收代缴证书,并与税务机关签订代扣代缴责任书。
  四、签订代扣代缴责任书的组织形成,凡参加96年税法知识培训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由同级地税机关统一组织,由所在地县(市、区)级地税机关发放代收代缴证书并签订责任书。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参加哪一级举办的培训班,由哪一级地方税务机关的税政处、科股组织。由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及地方税务局发放代收代缴证书并签订责任书。具体时间和方法由各地自定,责任书一式两份,签字双方各执一份,各级地方税务局的税政处、科股要主动与举办税法教育培训的机构及时联系,抓住机会,搞好此项工作。
  五、代收代扣证书和责任书的印制。代收代扣证书和责任书的内容与格式由省局统一制定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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