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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地税征[1996]12号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税款扣缴义务人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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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甘地税征[1996]12号
文件名: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地税征[1996]12号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税款扣缴义务人管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6-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税款扣缴义务人管理的通知
甘地税征[1996]12号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税款扣缴义务人管理的通知
  甘地税征[1996]12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代扣(代收)代缴税款制度是实施税收源泉控管的一项法定制度。地方税一些税种的法规条 例中明确规定了税款的扣缴环节和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对扣缴义务人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作出了详尽的规定,这些规定和要求是与纳税义务人基本相同的。因此,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管理,规范和统一税款的代扣(代收)代缴制度。是堵塞税收管理漏洞,从严依法治税的重要组成部门,特别是地方税一些税种由于税源分散隐蔽,税款代扣(代收)代缴就显得尤为重要,为此,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建立扣缴义务人登记制度。
  对个人所得税、营业税、资源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农业特产税等税种,凡负有代扣(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与个人均应和税务机关签订代扣(代收)代缴税款责任书,通过这一制度的实施,将扣缴义务人纳入税务部门的管理之中。
   二、规范使用扣缴税款有关资料、凭证。
  为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管理,省局曾统一印制了《代扣代缴税款证书》,用于向扣缴义务人核发,同时规范了《扣缴税款凭证》和《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为了进一步做好对扣缴义务人的管理,省局根据各税种对代扣(代收)代缴税款的规定,设计了统一的(代扣代收税款义务人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该表除了登记扣缴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外,还设置了分税种扣缴税款责任书;同时,也对扣缴义务人的责任与义务做了详细的说明,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如结合举办培训班、税务登记证的验证等,开展对扣缴义务人的登记管理,并认真填发登记表和签订责任书。已经签定过单项税种扣缴责任书的单位及个人不再重新换发登记表,但在今后办理税务登记证验证或核、换发税务登记证时,必须一并办理登记表。对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颁发《代扣代收税款证书》,对办理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不再颁发《代扣代收税款证书》,登记表由省局统一印制发放。各地在收取登记表费用时,可在工本费基础上加收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登记表一式二份(其中套塑皮一份发扣缴义务人)为一套,每套上交省局工本费8元,各地收费标准可与当地物价部门商定,但不得乱收费。
   三、加强对代扣(代收)代缴税款的监督检查。各地应将对扣缴义务人及扣缴税款的监督检查作为税务检查的重要内容,安排必要的时间和人力,加大执法力度。对不履行扣缴义务的、不按时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不及时上缴已扣、已收税款的以及其它违法行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查处,以保证代扣(代收)代缴税款制度落实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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