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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地税三[1996]38号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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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甘地税三[1996]38号
文件名: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地税三[1996]38号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7-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三[1996]38号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三[1996]38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6]107号)转发给你们。按省劳动厅等单位《关于印发〈甘肃省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点办法〉的通知》(甘劳发[1996]143号)的规定,作如下补充规定,请贯彻执行。
  一、试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厂长、经理、书记)每月取得实际预付的基本收入,应由支付单位每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并将预扣的税款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
  二、年度终了3个月内,由支付单位按国税发(1996)107号的规定,对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全年收入(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包括存入银行的风险基金),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办理多退少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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