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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地税三[1999]62号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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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甘地税三[1999]62号
文件名: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地税三[1999]62号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9-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三[1999]62号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三[1999]62号
  全文有效
  1999年9月21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个人所得税免税审批,按照《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申请审批减免税规定〉的通知》(甘地税[1997]46号)规定明确如下:
  一、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技人员,个人必须按照甘地税[1997]46号文件的规定,按期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后,方可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二、有关科技人员在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时,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减免税申请报告外,还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由省级以上科学技术管理部门出具的《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
  2、接受出资或入股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经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的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
  4、获奖科技人员所在单位的奖励决定。
  5、获奖科技人员所在单位经省级以上编办审批设立或经地级编办审批并经省级编办确认的批准设立文件。
  三、获奖科技人员所在单位与接受出资或入股的企业在同一地区的,由该地区地级税务机关审批有关个人所得税免税事项;不在同一地区的,由科研单位所在地地级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免税报告初审后,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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