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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国税函发[2003]241号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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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甘国税函发[2003]241号
文件名: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国税函发[2003]241号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9-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甘国税函发[2003]241号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甘国税函发[2003]241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推行后,省局根据部分地区及纳税人反映的问题,经调查研究,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甘国税发明电[2003]27号)中对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有关填报问题进行了明确。近来,仍有一些地区反映部分一般纳税人申报填列资料过多,工作量过大,且存在资料重复报送的问题。为了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纳税申报的工作量,优化税收服务,省局经调研,决定从10月份的征期开始,一般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暂可不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及表四中逐份填写抵扣联或存根联明细情况,只需填列“小计”和“合计”数(如存在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抵扣联,这部分抵扣联的明细情况应在表三中填列),将增值税防伪税控认证、开票系统打印的《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情况表》做为明细资料分别附在表三、表四后一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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