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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地税外[1997]14号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恢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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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甘地税外[1997]14号
文件名: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地税外[1997]14号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恢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5-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恢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知
甘地税外[1997]14号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恢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知
  甘地税外[1997]14号
  全文有效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兰州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甘肃省鼓励引进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甘政发(1996)60号)要求对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实行“先征后返”的政策精神,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恢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一、征税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1年8月8日发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 例》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1年9月13日发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 例》。
  二、纳税义务人
  1.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城市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所有人不在当地或者产权未确定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报缴。
  2.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纳税义务人车船使用牌照税由车、船使用人缴纳。凡在我省境内行驶车、船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籍人员,都应当依照条 例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经核准停驶、折毁的车、船,可以不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二、计税依据
  1.城市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城市房地产税是以房屋为课税对象,以房产折余价值或房屋租金为计税依据。其中,房屋折余价值是指房屋的原价减除基本折旧后的余额。
  城市房地产税依照下列标准及税率分别计征:房产税依房屋拆余价值按年计征,税率为1.2%;房产税依房屋租金按年计征,税率为18%。我省房产税按年计征,每年分两次征收五月、十一月为征收入库期;个人出租或自营的房产税按日缴纳,于次月十五日前入库。
  2.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计税依据和税额车船使用牌照税是按车辆的类别、性能,以及不同征税对象的每辆,或载重吨位、净吨位为计税依据的。
  甘肃省车辆使用牌照税税额是省人民政府分别车辆的类别,计税依据,按照条 例规定的全国统一的弹性税额,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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