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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国税函发[2008]104号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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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甘国税函发[2008]104号
文件名: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国税函发[2008]104号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4-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国税函发[2008]104号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国税函发[2008]104号
  全文有效
  2008年4月3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精神,为了规范消费税纳税申报资料,加强消费税管理的基础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以下统一称申报表),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申报表由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根据附件式样自行印制(附件1中的附4《卷烟销售明细表》请自省局FTP服务器"Dell1data省局各处室流转税处地市上传消费税报表烟类消费税卷烟销售明细表Excel表样和命名规范"下载)。
  二、申报表自2008年4月份办理税款所属期为3月份的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启用。原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于2008年6月30日起停止使用。各地在使用过程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流转税处)。
  三、各单位要加强组织协调,确保申报表按总局要求时限顺利启用,并切实组织好对申报表及填表说明的学习,同时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
  附件:
  1.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略)
  2.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略)
  3.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略)
  4.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略)
  5.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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