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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财税[1999]9号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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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陕财税[1999]9号
文件名: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财税[1999]9号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4-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陕财税[1999]9号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陕财税[1999]9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9]23号):"自1999年1月1日起,除对香皂仍按现行政策规定依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以外,其他护肤护发品的消费税税率统一由17%降为8%。本通知下发前多征的税款,抵减以后月份应交消费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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