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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局 陕税发[1994]24号 陕西省税务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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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陕西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陕税发[1994]24号
文件名: 陕西省税务局 陕税发[1994]24号 陕西省税务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的补充规定
发文日期: 1994-01-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税务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的补充规定
陕税发[1994]24号


  陕西省税务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的补充规定
  陕税发[1994]24号
  全文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部署,认真安排,确保代开专用发票工作顺利开展。确定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专用发票工作是一项工作量大,管理要求严格的工作。
  因此,各级领导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积极研究布署,认真做好落实工作,根据开票工作量大小,确定专人,确定相对固定的开票场所和工作时间,落实必要的专用发票周转金,做到人员、地点、时间、资金四落实,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为小规模企业代开专用发票提供较为便利的条 件。
  二、我省为小规模企业代开专用发票采取集中审批,平时代开制度。凡不符合购领,使用专用发票的小规模企业需要由税务所代开专用发票的,应在县市税务局规定的时间内,由企业提出申请,基层税务所审查后,报县市税务局批准。审批工作最迟应于二月底前结束。经批准可代开专用发票的小规模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如需税务所代开发票的,应持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销售合同等证件办理代开专用发票。但对未经批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所坚决不得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三、外省临时来陕经营或本省跨地市临时经营的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企业,需要由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由纳税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购销合同等购销双方的证件后,可先由税务所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所应定期向县市税务局上报备案。
  但对外地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企业未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的,应在开票同时缴纳增值税。
  四、为了严格对代开发票的管理,税务所应建立《本地小规模企业代开专用发票登记簿》和《外地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企业代开专用发票登记簿》(格式由各地市税务局自制),将代开专用发票的情况详细造册登记。
  五、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专用发票时,暂按专用发票现行价格折算收取工本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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