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陕国税发[2004]110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陕国税发[2004]110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4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此次修订对稽核系统操作时限和部分操作流程进行了调整,因此,请各级税务机关及时做好新规程的宣传、培训工作,确保数据采集质量,杜绝操作失误的发生。
二、县区级、市级稽核系统的升级工作将根据总局安排在本月月底前由各级信息中心负责完成。
三、根据调整后的规程要求,为确保我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质量,现将我省稽核系统数据预处理工作时限暂做如下:
1.县区级税务机关于每月11日8:00时前(含当日,下同。若遇法定休假日的情况,比照征管法实施细则顺延规定的天数)从地市级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器下载当月存根联、抵扣联数据上传至市局指定的FTP服务器。(注意:稽核系统正式上传不需此步骤)。
2.市级税务机关于每月11日8:00时开始进行市级稽核数据预处理工作。此项工作务必于当日21:00时前结束。
3.省局于每月11日21:00时开始进行全省稽核数据预处理工作。此项工作预计于12日14:00时结束,(由于全省数据量较大,无法确定工作结束的准确时间,因此请各单位于每月12日查阅省局网页(92.16.16.3)流转税处或信息中心的通知。各单位看到顶处理工作结束的通知后,立即查询各自的结果,针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补采。
4.对于预处理没有问题或已经将问题解决的市级税务机关,在收到所属各县区局确认数据完整的报告后,应严格按照调整后的规程要求的时限进行数据的提取、导入、清分、比对、上传工作。在保证数据完整的情况下可以提前,但是不得推后。
运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联系人:029-87695129 李英楠
029-87695163 王谦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