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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黔国税函[2001]106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认核销死欠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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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黔国税函[2001]106号
文件名: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黔国税函[2001]106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认核销死欠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5-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认核销死欠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国税函[2001]106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认核销死欠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国税函[2001]106号
  全文有效
  2001-05-16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93号)的要求,为搞好核销死欠税款的确认工作,现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资料:
   1、申请确认核销死欠必须由基层主管国税机关填报《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表样见附件一);
   2、发生死欠税款的相关年份的纳税申报表、缴款书;
   3、法院判决书或法定清算报告复印件;
   二、审批程序:
   1、县级国税机关对基层主管国税机关上报的《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必须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核实后,逐级上报省国税局核批;
   2、省国税局核准后,下达书面的《核销死欠确认通知书》(表样见附件二)。
   三、要求:
   1、各级国税机关对已确认的核销死欠,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号)193号)规定执行;
   2、地、县级国税机关,在对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的《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进行核实时,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把死欠税金的数额核准、核死,确保死欠税金的真实、可靠。
   注:
   1、所属期按申报表所属期填列。
   2、本申报表一式四份。一份附申报材料报确认机关;其余三份待确认同意后,分别作为县级和基层税务机关税收合计凭证及基层税务机关的户关的户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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