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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黔国税函[2004]367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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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黔国税函[2004]367号
文件名: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黔国税函[2004]367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12-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国税函[2004]367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国税函[2004]367号
  全文有效
  2004-12-29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需要由上级税务机关公告的纳税人欠税信息,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作出公告决定后报上级税务机关进行公告。由省局公告的纳税人欠税信息,请各市、州、地局于每月20日前将上月纳税人欠税信息报省局。
   二、《欠税公告信息表》由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按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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