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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财税地字[1986]1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范围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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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5208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文件编号: 财税地字[1986]10号
文件名: 财政部 财税地字[1986]1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范围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86-11-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范围的批复
财税地字[1986]10号




湖北省税务局:

  (86)鄂税字第433号文收悉。关于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50号《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国务院国发[1984]174号文规定,“乡人民政府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对农业、乡镇企业都要征收。”因此,对农业、乡镇企业,由乡人民政府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外,其余单位和个人应按国务院国发[1986]50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附件: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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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地字[1986]10号  发表于 2021-3-18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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