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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计函发[1990]14号 国家税务局计划会计司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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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5204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计函发[1990]14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计函发[1990]14号 国家税务局计划会计司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1990-07-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计划会计司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国税计函发[1990]14号




  国税函发[1990]731号《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有关事项的通知》下发后,有些地区反映文中“报表事项”规定不够明确,现补充如下:

  原通知中将《税收收入明细月报表》、《税收入库(上解)明细月报表》和《各项提退明细月报表》中“五、其它收入”下的“3.其它”改为“3.教育费附加”后,再在其后增设“4.其它”。另外,电月报的微机传送审核公式1改为:L1=L2+L77+L80+L81+L82+L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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