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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1986年文教企业交纳教育费附加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
(86)财文字第796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财贸办)、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69号《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固定资产重估后新增价值已增提折旧的国有企业,未按重估后的价值缴纳房产税和印花税的,应按本《通知》规定补缴。
二、对资产重估后未能按新增价值增提折旧的国有企业,其增值部分在1996年l月1日后已经缴纳的房产税和印花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抵顶以后的应纳税款,不得办理退库。
附件:《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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