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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和矿区使用费有关税收会计统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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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0424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和矿区使用费有关税收会计统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1-05-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和矿区使用费有关税收会计统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
矿区使用费有关税收会计统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关于做好教育附加征收工作的通知》(吉地税发[2011]53号)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大莫庙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征收矿区使用费的通知》(吉地税函[2011]55号)已于近日公布施行,现将有关税收会计、统计核算和票证管理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 税收会计核算
各税收会计核算单位应在“应征其他收入、待征其他收入、减免税金、入库其他收入、提退税金、待处理损失税金、损失税金核销”等会计科目下反映地方教育附加和矿区使用费的征收和入库情况。
二、 税收会计、统计报表
在《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中“非税收入合计”下“其他非税收入”项目、总局其他各类报表“其他收入合计”项目、《入库税金分级次明细月报表》、《待征其他收入变动情况月报表》、《其他收入分行业分税种统计月报总表》、《其他收入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其他收入欠税分税种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其他收入合计”下增设的“地方教育附加”和“矿区使用费”项目下全面反映地方教育附加和矿区使用费收入明细情况。
三、税票证使用和管理c
地方教育附加和矿区使用费的征收开票、完税凭证和章戳使用等,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32号)的相关规定。
四、报送事项
从6月份开始对税收会计统计报表格式进行调整,请各地根据新报表任务,按照统一的表式、审核标准、报表口径进行编报。新报表任务从7月份报送6月份数据时开始使用。具体报表任务请各地从省局FTP/会计统计/TRS报表任务下载使用。各地在执行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省局沟通。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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