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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地税局 通化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通化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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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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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2013002095
发文单位: 通化市地税局
文件编号: 通化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文件名: 通化市地税局 通化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通化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1-05-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通化市地税局
通化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公告
通化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教育
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非税[2011]244号)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工作的
通知》(吉地税发[2011]53号)的规定,从2011年5月1日起,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
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
育附加。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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