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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收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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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3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收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10-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收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收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3号
  全文有效
  2018-10-16
  为持续规范纳税信用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法遵从度,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等规定,制定了《贵州省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收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一)双定户信用积分更新后3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布税收信用级别为GA级的双定户名单;
  (二)根据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共用合作备忘录、协议等规定,向相关部门推送双定户税收信用结果信息。
  第十四条双定户、经双定户授权的单位或个人、具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有关部门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查询信用级别;双定户可向税务机关申请查询信用积分情况。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税收信用级别的双定户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第十六条对税收信用级别为GA级的双定户,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主动向社会公告名单;
  (二)办税服务厅设置“绿色通道”,优先办理涉税事宜;
  (三)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宣传送达、咨询辅导等服务;
  (四)税务机关将税收信用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在经营、投融资等方面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激励措施。
  第十七条对税收信用级别为GD级的双定户,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二)依职权核定定额;
  (三)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四)对该业主在贵州省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其他双定户同步实施本条(一)到(三)项惩戒措施;
  (五)将税收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第十八条双定户对其税收信用积分存在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申请复核。
  第十九条双定户发生影响税收信用积分的涉税行为后,可通过事后主动履约、志愿服务、协税护税等方式修复信用。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以上”“日内”均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收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为回应纳税人的关切,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完善税收信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贵州省实际情况,制定了《贵州省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收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将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纳入纳税信用管理,为个体工商户增添信用资产,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不断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对《贵州省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收信用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的说明
  《贵州省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收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共22条。
  (一)关于适用对象
  《贵州省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收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明确本办法适用于在贵州省注册登记,从事生产、经营且适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双定户”)。
  (二)关于管理原则
  《贵州省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收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明确对双定户税收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客观公正指双定户税收信用评价主要依据双定户遵从税费法律法规的客观记录和积累;标准统一指双定户税收信用评价在税务机关采用统一的评价指标和计分标准;分级分类指区分双定户的信用级别,规定不同的管理和服务措施;动态调整指税务机关可根据信用信息的变化,调整双定户以前年度的信用记录或者复核后调整当期的信用评价结果,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政策、征管办法的改变对评价指标适时调整和修订。
  (三)关于管理方式
  《贵州省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收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明确贵州省税务机关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双定户信用管理工作,减少人为干预,切实减轻双定户和基层税务机关的工作负担。
  (四)关于税收信用评价方式
  《贵州省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收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明确税务机关以积分方式对双定户税费信用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双定户信用积分采用千分制,按照双定户税收信用指标对采集的税收信用信息量化计分,生成信用分值。
  (五)关于税收信用级别
  《贵州省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收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明确双定户税收信用级别按照从高到低顺序分为GA、GB、GM、GC、GD级。为做好双定户税收信用与企业纳税人、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有效衔接,双定户GA、GB、GM、GC、GD级税收信用分别适用于《贵州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中A、B、M、C、D五级纳税信用的税收管理和服务。
  (六)关于税收信用修复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秩序,切实保护双定户纳税人权利,鼓励纳税人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参与志愿服务、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贵州省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收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明确双定户发生影响税收信用积分的涉税行为后,可通过事后主动履约、志愿服务、协税护税等方式修复信用。
  三、执行时间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第十四条第二款内容,《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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