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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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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四川省总队后勤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川武后财字[1996]119号 |
文件名: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四川省总队后勤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川武后财字[1996]119号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四川省总队后勤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武警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应纳所得税代扣代缴办法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6-07-11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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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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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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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四川省总队后勤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四川省总队后勤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武警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应纳所得税代扣代缴办法的通知
川武后财字[1996]119号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四川省总队后勤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武警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应纳所得税代扣代缴办法的通知
川武后财字[1996]119号
全文有效
1996.07.11
根据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1996)后财字第84号《通知》转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1996)后财字第102号《通知》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87号《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精神,为搞好征收管理工作,使应纳个人所得税及时解交入库,现就代扣代缴中的几项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武警支队以上单位,其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各级财务部门代扣代缴。
二、各支队级单位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各单位财务部门每月代扣,并按月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部门解交;驻成都市五城区单位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向所在地域内的主管地方税务部门解交。有关解交具体事宜,由各支队级单位与当地地方税务部门协商解决。
三、总队机关应纳个人所得税,由司令部管理处按月人工资中代扣,并按月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解交。
未尽事宜,请直接与我们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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