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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川国税函[2003]148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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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川国税函[2003]148号
文件名: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川国税函[2003]148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7-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3]148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3]148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2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在执行《通知》第二条“对中标的加工生产企业为青藏铁路建设加工生产的轨枕和水泥预制构件免征增值税”时,对我省中标的生产加工企业除向主管国税机关及时申请报送标书复印件、销售合同等相关资料外,还应分别核算为青藏铁路建设加工生产的轨枕和水泥预制构件的进、销项税额,经县级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报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批后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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